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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医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 暂行 )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1/11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党校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党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广大党员、干部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阵地,是新时期加强党组织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的有效载体,是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教育的主要基地。

    第三条 党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根本指针,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和教育广大党员,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紧围绕教育教学中心,着眼于提高广大党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理论素质、业务素质,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贡献。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 一 ) 定期轮训党员;

( 二 ) 培训院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非党干部

( 三 ) 培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

第五条 党校通过轮训和培训,提高学员五个方面的素质:

( 一 ) 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二 ) 自觉地、坚定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 三 )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实际相结合,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 四 )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斗争,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 五 ) 坚持党性,团结同志,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办事公道正派,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模范。

第六条 院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

( 一 ) 及时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

( 二 ) 制定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进党校轮训、培训的政策和意见;

( 三 ) 配备党校领导班子;

( 四 ) 协调行政和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七条 党校实行院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校校务委员会由党委主要领导和宣传部、组织部、纪委、学工部、团委、社科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兼任。党校校务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党委常委会任命。

第八条 党校校务委员会在党校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其职责是:

( 一 ) 根据校党委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部署和规划,统筹安排党校的培训业务;

( 二 ) 制定、实施教学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 三 ) 聘任、管理和培训党校教师,指导备课;

( 四 ) 处理党校建设的其他问题和日常工作。

党校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党委宣传部负责处理党校日常事务。

第九条 党校教学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章学习为主课,同时适当开设党员、干部必备的其他知识课程。

第十条 党校任课教师由学校党政领导、宣传部、组织部、纪委、学工部、团委、社科部等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及有关干部兼任。

第十一条 党校要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校务委员会例会制度、校长负责制度、考试考勤考评制度、党员参训制度、工作汇报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学员档案、学习效果跟踪记录等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为党校教学积极创造必要的条件。党校经费由学校单独列项,专款专用。